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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到底能否买卖?
http://www.heb-tw.com [2002-07-16]  河北与台湾
   大陆对土地制度采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只能"全民所有"(或称国有)及"集体所有",而不容许人民私有。 中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大陆土地并非"国有",而是"公有",公有包括全民所有及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共产党的产物,非一般台湾民众可以理解。
   大陆对土地所有权,系采社会主义公有制,将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分开。长期以来,大陆"城市"国有土地实行的是无偿无限期的行政划拨制度,土地不能出租、买卖,即不允许进入市场流转达。至于集体土地由集体使用,一般不称行政划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土地使用制度自1987年下半年在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开放了大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
   1988年4月,第九届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了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而且随后,"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这样就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形式和原则,使土地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走上法制。
   台湾民众应了解,在大陆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但土地使用权若是划拨的而非出让,则还是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唯有经由国土使用权出让才能合法转让及抵押、出租,若是划拨土地则需补出让金成为出让的土地才能合法转让,也才需课土地增值税。
   若是集体土地要出让,要先由国土局征收为国土,发给国土证。但是台商应注意取得国土证,而没有签订出让合同,则成为划拨土地,其土地是不能把使用权转让的。台中某上市公司去年上市前证管会要求深圳老板投资的工厂要归公司投资,该深圳土地是老板六年前以每平方米公尺人民币17元向村里"买"的(集体土地供外商使用不必透过国土局),目前深圳出让土地价格行情要人民币300多元,该公司前年赶着去办国土证,去年即以取得国土证土地价格人民币300多元,将深圳工厂卖给台湾公司,老板在去年公司增资的款项可谓赚饱了。台湾的会计师以为有国土证即是出让土地,而认定每平方公尺有三百多元的价值,以后若公司要补出让金,老板是否要代缴呢?在广东,不知有多少台湾上市公司老板以为取得国土证就是土地使用权可转让?此种谬论笔者见过太多了。

来源:《台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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